教师性侵幼女一审判死缓 受害家属获赔130万元

2014年04月22日06:20  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

  据新华社电 4月21日,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在桐柏县对杨士付强奸、猥亵儿童一案进行公开宣判。被告人杨士付原系桐柏县某镇小学教师,自2012年春至案发,对所在学校两名女学生实施奸淫,对多名女学生多次实施猥亵行为。南阳市中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人杨士付犯强奸罪,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猥亵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14年,剥夺政治权利4年。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  被控在教室里猥亵幼女

  此案被告人杨士付出生于1958年,本是桐柏县黄岗镇斗称沟村村民,于1977年开始在村小学做民办教师,1994年获得南阳师专大专函授文凭,后转为公办教师。因涉嫌猥亵儿童罪,杨士付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,5日后被执行逮捕。

  2013年10月15日,该案在南阳市中院进行了一审不公开审理。南阳市检察院指控杨士付多次强奸幼儿小甲和小乙(均为化名),并从2012年春至2013年5月案发期间,对包括上述两名幼女在内的20名幼女实施了猥亵。起诉书显示,这些猥亵行为都在教室内,当着其他学生的面进行。

  杨士付当庭承认,他都是在上课时间猥亵幼女,地点一般在黑板右侧的角落里。但他只承认猥亵了包括小甲、小乙在内的14名幼女。

  南阳市中院一审判决书认定,“杨士付犯罪动机极其卑劣,犯罪后果极其严重,依法应当判处死刑,但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之情形”,因此,判处被告人杨士付犯强奸罪,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猥亵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14年,剥夺政治权利4年。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

  目前,因联系不到杨士付的辩护律师,尚不知其是否提起上诉。按照法规规定,如杨不服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10日内,通过南阳市中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书面上诉。

  被害人家庭与官方和解

  被害的20名幼女中,有16人聘请了18名代理律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其余的4人,有一人的监护人当庭提起诉讼,其余3人没有参与。在16名被害幼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,除了杨士付,也将桐柏县政府、教育局、黄岗镇政府和斗称沟小学列入被告,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渎职失察的刑责,并赔偿共计300多万元的前期医疗费、误工费、心理干预费用和名誉损失费等。

  今年4月16日,在南阳市中院的引导下,被害人家属代表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桐柏县黄岗镇斗称沟村小学、桐柏县教育局、桐柏县黄岗镇政府及桐柏县政府达成和解,由以上四家单位赔偿所有被害人家属共130万元,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书。根据南阳市中院宣传处表示,上述四家单位已将款项交至法院,近日将转交被害幼儿家庭。

  被害幼女家属方参与调解的律师告诉记者,上述四个被告单位都统一以斗称沟小学的名义与家属签的协议书,双方对赔偿金额的谈判进行了一天,最后敲定为130万元。“这些钱在家属间如何分配,我们律师和法院都不过问。”这位律师说,初步的约定是,被判决书认定为遭到杨士付侵害的幼女所在的家庭,可以参与分配赔偿款。

  判决书显示,双方和解后,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都向南阳市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,并获得批准。 南都记者 孙旭阳

(原标题:豫一教师性侵幼女一审判死缓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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